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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次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规范条件》自2013年发布以来,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1年适时进行修订,通过政策引导并在技术指标、产能利用、生产能耗等方面提出要求,促进光伏产业升级发展。截至2023年年底,已累计公告十二批共329家、撤销七批共120家光伏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名单涵盖光伏制造业主要环节60%以上骨干企业,并被应用单位、电站企业、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等广泛应用,有效促进了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目前,在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也进入了新一轮的行业震荡周期,产业阶段性供需失衡、产业链价格快速下滑、企业经营承压。对此,行业呼吁在加强行业自律、减少行业内卷的同时,也需要在宏观行业管理政策层面优先支持有技术、有品牌、有自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引导避免低水平盲目扩张,优化光伏产业发展环境,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一相关标准、提升产品质量等。修订后的《规范条件》《管理办法》顺应了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发展情况。
问: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内容?
答:通过与2021年本规范条件进行对比,总结主要修订点如下:一是继续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避免低水平重复扩张。二是提高部分技术指标要求。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四是引导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五是鼓励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六是加强规范名单的动态管理。
问:在避免低水平重复扩张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在目前光伏供需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加强供给端的调控是加快推动供需恢复平衡的关键举措,为此,《规范条件》继续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避免低水平重复扩张。同时,对于除了多晶硅之外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也将资本金比例由20%提升至30%。
问:具体提高了哪些技术指标要求?
答:《规范条件》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高了相关产品技术指标。同时,基于N型单晶电池和组件逐渐成为技术发展主流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对于N型电池、组件等产品相关要求。如,将现有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项目平均效率指标分别由不低于22.5%、19.6%提升至P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3.2%、21.2%,N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5%、22.3%。新建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项目平均效率指标分别由23%、20%提升至P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3.7%、21.8%,N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6%、23.1%。现有项目P型和N型电池、组件平均效率值为行业平均水平,新建项目P型和N型电池、组件平均效率值综合考虑了行业先进水平以及政策发布实施后行业可以达到的指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其一,异质结电池相对于其他n型电池技术,对N型硅片的技术指标要求宽容度更高,因此单独制定了异质结电池用n型硅片的技术指标;其二,目前行业内存在以TOPCon为主的N型单晶硅电池产线测试效率达到26%及以上,在入库时严重降档的问题。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就此专门邀请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主要企业、第三方检测计量机构座谈交流,并基于第三方机构测试数据,测算业内N型TOPCon单晶电池平均效率为25%。据此,《规范条件》中规定现有项目N型单晶硅电池平均效率不低于25%,指标值符合行业实际。同时,该指标取值方法对引导N型单晶电池、组件效率科学准确标定、促进行业长期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在加强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何考量?
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避免资本无序扩张、提升产品质量、稳定产品价格的有效途径。为此,《规范条件》在前期引导企业持续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基础上,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提出光伏制造企业应具有应用于主营业务并实现产业化的核心,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未出现侵权行为的要求,鼓励企业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完善相关体系建设。同时,强调对产品高可靠、长寿命的要求,将工艺及材料质保期由10年提升至12年,提升产品衰减技术指标,并增加可靠性试验要求。
问:如何引导产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答:《规范条件》进一步丰富了绿色制造内容,引导产业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如,提高现有及新建多晶硅、硅锭、硅棒、硅片、电池、组件项目电耗和水耗指标,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绿色化要求,鼓励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引导企业开展光伏产品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增加了光伏产品碳足迹核算等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工作。
问: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有何具体举措?
答:提升标准供给水平是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软实力”的关键。为此,《规范条件》鼓励企业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实施。鼓励晶硅组件外形尺寸满足《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外形尺寸及安装孔技术要求》要求。
问:如何加强规范名单的动态管理?
答:对于加强规范名单的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是充分发挥政策实施效果、提升政策实施水平的必要举措。为此,《规范条件》对于撤销公告资格的情况,专门增加了“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条款,一是与《管理办法》中按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要求相呼应;二是通过强化政策约束提升行业监测能力。